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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中按无效处理的情形

日期: 2021-06-24 15:59:12 作者: 范长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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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,经监考人员提醒后不改正的,该科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,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:

(一)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
(二)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,喧哗、吸烟或者实施 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;

(三)在考试期间旁窥、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;

(四)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;

(五)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;

(六)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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